【買入凶宅】指控地產顧問及賣家稱物業非凶宅 女買家入稟追討訂金110萬兼索償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8/01 13:32

最後更新: 2022/08/0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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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地產顧問及賣家稱物業非凶宅,女買家入稟追逾152萬兼索償。(資料圖片)

女買家經利嘉閣介紹以1,100萬元購入海怡半島一單位,女買家稱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利嘉閣高級物業顧問及賣家均表示單位並非凶宅。惟女買家簽訂買賣合約及支付訂金共110萬後,得知單位於16年前曾發生自殺案。女買家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指利嘉閣及賣家作矢實陳述,違反照顧責任及疏忽,未有就凶宅事宜作查詢,要求法庭聲明買家撤銷買賣合約有效或解除合約,並要求退回訂金110萬,以及作出賠償。
 
原告張秀萍;答辯人李芬儀及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原告於2022年3月擬購入海怡半島單位,遂向次答辯人高級物業顧問莊國華查詢,最終經莊代表介紹下,入手1個連租盤單位。原告指當時曾向次答辯人查詢,單位有否涉及特別事故或是否凶宅,莊代表次答辯人回應沒有,而女賣家首答辯人亦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確認。原告基於答辯人之回覆,以作價1,100萬購入單位,並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分兩次支付共110萬訂金後,同年4月簽訂買賣合約。
 
入稟狀續指,原告於完成交易後,從他人得知涉事單位於2006年5月,曾有1名男子於浴室內自殺身亡,而有關消息可於互聯網上的新聞報道搜尋。原告指最少兩名地產代理向她透露,有關該單位自殺事宜廣為人知,地產代理界內部亦有紀錄。
 
原告指若知悉單位屬凶宅,便不會買入該單位。原告指首答辯人理應知道凶宅一事,卻向原告作出失實陳述。原告透過律師去信首答辯人要求撤銷合約及退回訂金被拒,最終被沒收訂金,原告亦因此須支付印花稅逾41.2萬元及其他法律開支。
 
原告指次答辯人作為專業地產代理,須向客戶提供準確及可靠資料,加上涉事單位為凶宅一事於地產代理界內部有紀錄。原告指次答辯人違反合約責任,沒有就凶宅一事作查詢甚或視而不見。
 
原告指基於次答辯人違反照顧責任及疏忽,導致原告簽訂臨約及買賣合約,因而造成損失。原告遂要求法庭聲明原告撤銷合約有效或解除合約,次答辯人不應獲得佣金,並要求首答辯人退回訂金110萬,以及兩名答辯人均須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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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